首页 >> 学习 >>政采 >> 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有四种,你知道吗?
详细内容

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有四种,你知道吗?

资格条件是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满足的条件,不满足则投标无效。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采购人在设定供应商资格条件时,通常要考虑以下四种要求。


一是法定资格条件,也就是《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六项条件:供应商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是特定资格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特定资格条件一般包括: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对联合体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属于特定行业的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的法定资质要求。


采购人如果把类似业绩设为资格条件,那么业绩也属于特定资格条件。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2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三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要满足的资格条件。比如,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四是供应商限定资格条件。限定资格条件一般就三种:一是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二是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三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采购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