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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两家应答人存在疑似串通投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他们进行澄清说明吗?

【案情回顾】

某国有企业设备运维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应答人A和应答人B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填写的座机号码和联系地址信息完全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版)》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评标委员会认为,应答人A和应答人B有很大可能委托了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存在疑似串通投标情形。

部分专家认为,应当要求这两家应答人进行澄清说明,解释座机号码和联系地址完全一致的原因。另一部分专家认为,如果让两家应答人进行澄清,会泄露应答人信息,增加两家应答单位互相串通的风险,因此不能进行澄清。

问题引出:两家应答人存在疑似串通投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他们进行澄清说明吗?

【案情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版)》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要求应答人进行澄清,主要是为了保证评审结论的准确性。评标委员会可以主动发起澄清,只要澄清的内容不超出采购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应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即可。

在开标过程中,所有应答人的名称和报价均已公开,部分专家担心泄露应答人信息实属多余。

上述案例中应答人A和应答人B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填写的座机号码和联系地址信息完全一致,疑似串通投标,为了保证评审结论的准确性,评标委员会应当给应答人一个解释说明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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