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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有许多代理机构收到同一供应商针对招标文件评分办法量化问题咬文嚼字的质疑。请问:1、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凭企业数字证书(CA)身份认证密匙在交易系统下载招标文件是获取招标文件唯一途径,该供应商未按此规定下载是否有权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2、文件评分办法规定“样品外观完好:得1.2-2分”是否属于未量化?3、对于这种质疑是否属于恶意质疑,有哪些法律约束?近来有许多代理机构收到同一供应商针对招标文件评分办法量化问题咬文嚼字的质疑。请问:1、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凭企业数字证书(CA)身份认证密匙在交易系统下载招标文件是获取招标文件唯一途径,该供应商未按此规定下载是否有权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2、文件评分办法规定“样品外观完好:得1.2-2分”是否属于未量化?3、对于这种质疑是否属于恶意质疑,有哪些法律约束? 答复:问题1:需结合项目材料具体分析。采购项目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注册登记、资格审核等程序,作为获取采购文件的前置条件。如采购项目规定的具体获取途径不违反相关规定,则应按照规定的路径获取采购文件。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了恶意投诉的法律责任,没有关于恶意质疑的法律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