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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材料不是投标人自己做的也要被处罚吗?

最近呀,有一位供应商朋友向采小蜜咨询了一个问题: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发现投标人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为虚假材料。投标人申辩称:“该检验检测报告是第三方提供的,本公司未核实该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无主观故意。”

那么,虚假材料出自第三方,应处罚投标人吗?采小蜜就这个问题查阅了相关资料,下面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在政府采购中,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具有审查义务,应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将第三方提供的虚假材料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予以提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无论供应商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者是否获得中标资格,客观上已经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事实。

也就是说,即使虚假材料是由第三方提供的,投标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里,采小蜜也提醒各位供应商朋友们,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对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即使材料是由第三方提供的,供应商也应确保这些材料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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