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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质疑答复函落款公章与采购人名称不一致,答复有效吗?

关键词


质疑答复;公章;代理协议


案例回放


L大学能源与动力新型驱动综合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委托B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公告后,A供应商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A供应商投诉称,L大学和B代理机构就质疑事项未作出实质性答复,质疑答复函落款公章为“L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而非“L大学”,该学院不属于独立单位,其质疑答复不具有法律效力,属于无效答复。


财政部门调查后认为,根据L大学和B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L大学已将质疑答复工作委托给了B代理机构,B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且加盖了B代理机构的公章,质疑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五条的规定。投诉人所称落款为“L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公章的质疑答复函,实则为B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的附件材料,且L大学对该质疑答复函予以认可,因此不属于无效答复的情形。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1.质疑答复函必须加盖答复单位公章吗?


2.质疑答复函落款公章与采购人名称不一致,答复有效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依据94号令第十二条,供应商所提交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但是对于质疑答复函是否必须加盖公章没有明确。有人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只要在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就是合法有效的,与有没有盖公章并无关系。也有人认为,未盖公章说明可以对答复内容不负法律责任,从而认定不属于单位行为。


记者查询了解到,财政部曾在答复网友问题时明确“采购人、代理机构书面答复供应商质疑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依法提起投诉。”同时,财政部也处理过类似案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三百二十三号),投诉人诉称“采购人对质疑的答复为电子版,但未加盖公章,也没有相关人员签字,真实性无法验证”。财政部最终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质疑答复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由此可见,质疑答复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以证明答复内容的真实性。


问题二:94号令第五条明确,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也就是说,可以是采购人答复质疑,也可以是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进行答复,但不管谁答复,都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本案例,L大学将质疑答复工作委托给了B代理机构,B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且加盖了单位公章,应当是有效的,至于答复时提供的附件材料盖章,不影响质疑答复函的有效性。但是,如果该项目答复主体是L大学,落款单位盖章为“L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则不合适。因为“L大学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所盖的章不具备与L大学公章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不能代表采购人L大学盖章。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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