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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采〔2024〕22号

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采〔2024〕2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规范开展履约验收的工作要求,落实《关于健全本市政府采购全链条管理的行动方案(2024-2026年)》(沪财采〔2023〕28号)工作部署,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结果导向、讲求绩效原则,落实“谁采购、谁负责”要求,强化采购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主体责任,推动采购人建立健全履约验收工作机制,加强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科学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工作。立足政府采购活动“最后一公里”,把好政府采购质量和绩效关口,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验收结果付款,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高效支付,有效形成政府采购全过程闭环管理,促进实现物有所值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一)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控管理

1. 采购人作为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各项工作。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健全完善本部门履约验收管理制度,督促指导所属预算单位做好履约验收工作,实现政府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

2. 采购人一般应当自行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采购人确不具备履约验收能力的,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但是不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履约验收主体责任。

3. 采购人应当加强履约验收内控管理,按照经办采购人员与验收人员岗位分设、职权分离的原则,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明确验收标准、落实验收责任,并将履约验收结果与资金支付挂钩。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存在违约行为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及时报告预算主管部门。

(二)制定验收方案,做好结果公开

1.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履约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并在采购合同中约定。采购人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简明实用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验收书的形式和内容,在验收结束后与供应商共同签署验收书,确认验收结果。对于履约周期长、专业性强或设置预付款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引入履约或预付款担保制度,促进供应商诚信履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2.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履约风险控制等需要,采取一次性整体验收或分期验收方式。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3.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以及预算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履约验收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告。鼓励采购人参照前述规定公告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结果。

(三)探索履约评价,强化诚信建设

1. 采购人应当在履约验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电子化采购系统对供应商履约情况出具全面完整、客观真实的评价意见。采购人应当树立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持续做好交付使用后的质量、服务跟踪,并视情追加评价意见。

2. 采购人如果发现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转包或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预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并将相关情况记入履约评价记录。

3. 市财政局将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动履约验收结果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应用,研究完善针对供应商履行合同时重大违约的限制性措施,营造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关于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 推进试点地区政府采购改革的指导意见》(沪财采〔2024〕12号)规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采购人有证据证明有关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采购人或与采购人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履行采购合同时,发生过重大实质性违约且未及时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可以拒绝其参与采购活动,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进一步压实采购人履约验收主体责任,确保实际交付的合同标的物实现采购项目绩效和政策目标。各区财政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部署落实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要求。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将预算主管部门履约验收内控管理制度建设、采购人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等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促进提升履约验收工作质量。

(三)强化平台支撑。市财政局将进一步提升本市政府采购云平台支撑履约验收管理的服务能级,完善验收方案制定、验收结果公开、履约评价等相应功能,为采购人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工作、强化内控管理提供信息化支持。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24年12月5日  

 

 

上海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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