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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疗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对心电监护仪每台(套)最低配置要求:主机一台、心电导联线2套、血压袖带2套。那么,医疗设备配置清单,哪些情形设为实质性条款,哪些情形设为评分因素,哪些情形可以要求提供不低于医疗设备配置清单的承诺函?

答:由于医疗设备应用于不同的医疗场景和需要满足不同诊断治疗的要求,采购人需要提供产品配置清单。医疗设备配置清单要求,属于实现功能、目标所必须的,应当设为实质性要求;属于选配件、易损件以及拓展使用功能的,可以设为评审因素。


在采购人不能完全确定产品配置清单时,可以告知供应商医疗设备应用场景和实现的目标,并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供满足医疗设备使用要求的最低配置清单及相关承诺,因每个产品不一样,相关承诺要注意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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