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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辨别投标文件中的弄虚作假与无心之失

基本案情


B技师学院机场设备运维专业群采购项目,旨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机场行李实训中心建设相关产品。该项目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经过严格评审,W公司最终中标。

中标结果公告后,投标人T公司提出质疑,指出中标供应商W公司存在虚假声明行为。具体而言,T公司认为W公司作为S机场集团的分支机构(S机场集团控股60%),其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因此W公司不符合中小企业身份。然而,在投标文件中,W公司却虚假声明自己为中型企业,涉嫌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中标。

针对T公司提出的质疑,市财政局迅速启动调查程序。通过调取相关资料,并征询市经信局的协助认定意见,市经信局在《关于协助认定中小企业的函》中明确指出:“W公司与S机场集团存在直接控股关系,根据相关规定,W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应被视为中小企业。”

基于上述调查结果,市财政局依法作出投诉决定书,认定W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材料,T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

案例分析

01

投标文件中哪些内容可判定为“虚假应标”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行为,比较一致的判定标准是“客观上有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即有篡改、伪造或变造材料或事实的行为;主观上提供该虚假材料是为了谋取中标、成交”。

市财政局调查发现,W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本公司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制造商为W公司,属于中型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经核查,W公司被发现涉嫌通过虚构事实以达成中标或成交目的,具体行为表现为:明明不符合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却故意声明自己为中小企业,以此规避资格审查或获取价格优惠待遇。

此外,在部分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中,有若干供应商(包括代理商及经销商)在其投标文件中,擅自将产品制造商的企业名称替换为本企业名称,并依据本企业的数据信息进行填报,同时错误地声明自身为中小企业。尽管在评审环节中,专家通常能够识别并判定此类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进而剥夺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但这一系列操作的本质,无疑是构成了提供不实材料以图谋中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02

投标文件中哪些内容的“错误填写”并不影响供应商真实意思的表达

一、单位或项目名称填写错误。供应商在声明函中误填采购人单位名称或项目名称的现象时有发生,此类错误多属显而易见的笔误,本质上不改变供应商的真实表达。因此,从维护采购活动连续性与有效性的角度出发,此类错误应视为有效。为提升文件严谨性,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按“明显文字错误”类别,要求供应商提交书面澄清,明确真实意图,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此外,若投标文件中普遍存在项目名称或采购人单位名称的错误(例如,将A单位错误地写为B单位),这通常表明供应商可能使用了其他类似项目的投标文件而未进行必要的修改。尽管此类错误在本质上仍属于“文字错误”,但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给予高度重视,以避免潜在的不正当竞争或串标行为。因此,在处理此类错误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并严格审查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二、财务数据填写错误。关于“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财务数据的填写错误,如将实际资产总额100万元误填为1000000万元(忽视单位“万元”导致的误解),同样属于明显的文字性失误。此类错误不应直接视为声明无效或虚假材料,因为其核心问题在于表述形式而非数据真实性。对于数据真实性的核查,超出专家、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专业范畴,应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在遭遇相关投诉或争议时,应及时转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标的名称填写遗漏或错误。在标的名称的填写上,供应商也可能出现遗漏或错误。对于单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项目,此类错误通常不影响供应商的基本承诺与真实意图,因此可适当放宽处理,视为文字性瑕疵,允许通过澄清方式纠正。然而,对于包含多个产品的非单一货物采购项目,标的名称的遗漏或错误则可能构成对部分产品承诺的缺失,不宜简单视为文字错误处理。

综上所述,处理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各类错误时,应秉持公正、严谨的原则,根据错误性质采取恰当措施,既要维护采购流程的顺畅,也要确保采购结果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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