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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投标人的销售业绩进行排序,按名次进行打分,合规吗?

答:属于设置了横向比较的评审标准,是违规的。对投标人销售业绩金额排名情况进行横向打分,意味着来投标的企业谁业绩最高就排名第一,属于未对评审因素进行细化、量化。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均应按照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情况评审,而非通过投标文件之间的比较进行评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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