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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规定了五种政府采购方式和一条兜底性条款,政府采购还有其他采购方式吗?这些采购方式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是如何运用的?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财政部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2014年后陆续认定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目前,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共有八种。 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不需要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的采购项目。 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询价方式适用情形: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适用情形: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