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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采购金额、服务期限等实质性内容吗?

答:不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也不得通过协商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所谓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改变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实质性内容。


采购合同不得改变采购文件所确定的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程序是为了缔结采购合同,为保证政府采购的严肃性,保证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否则采购将流于形式,背离公平竞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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