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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还可以变更吗?

答:政府采购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即使采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都同意改变采购合同标的物的数量和规格,也不能擅自变更采购合同,因为这些都属于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双方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前提条件,通常是采购项目遇到重大变故、重大政策调整,或者不可抗力。


因为采购人不专业、不严谨导致的不变更就不可用的情形,不属于必须变更合同的条件。为什么供采双方不可以随需变更采购合同呢?这是由于政府采购的公共属性决定的。按照法定方式和程序产生的采购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需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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