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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终止”招标的这些情形你必须掌握!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至关重要。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不得不终止正在进行中的招标采购活动。具体哪些场景下可以终止采购,一起来看看吧~


01

采用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采用招标方式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遇到以下几种情形需终止招标,具体如下所示:

(一) 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供应商不足三家缺乏足够的竞争可能导致价格不合理或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在公开招标过程中,如果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即实质性响应)的有效供应商少于三家,则应视为不符合竞争性要求,从而需要废标。所谓实质性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规格、质量要求、价格限制、交付时间表、付款条件等核心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满足这些基本要求,则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

(二)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通常包括: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获取中标、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利益输送、供应商与评委间的利益输送、采购人泄露供应商投标报价、招标文件设置歧视性条款等情况。

(三)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即使所有投标人都按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投标文件,但如果所有报价都超出了采购方预先设定的资金限额,使得采购方无法按照现有预算完成采购,那么此次招标也应被宣布为无效,需终止招标。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预算估计不准确、市场因素变化大(汇率波动大、原材料价格波动大等)、需求描述不准确难以评估成本等。

(四)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由于不可预见的重大事件发生,例如政策调整、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可能会导致原本计划中的采购需求不再存在或变得没有必要继续执行。在这种情况下,采购方有权基于实际情况作出终止采购活动的决定。因重大变故取消采购任务的,采购方可以不再组织重新招标。


02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遇到以下几种情形需终止采购,具体如下所示:

(一)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主要根据最初选择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情形来判断,若与最初的情形变化较大,可以考虑终止采购转向其他采购方式。比如最初选择竞争性谈判是因为项目具有紧迫性,但随后发现实际上有足够的时间来完成更加正式的公开招标程序,那么就不再适合继续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在某些情况下,项目开始时可能因为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而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因此选择了竞争性谈判。但如果在后续过程中这些技术细节变得清晰且可以被明确描述,则应该转向其他更适合的采购方式,如公开招标。

法律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除外)


03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遇到以下几种情形需终止采购,具体如下所示:

(一)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可根据最初选择竞争性磋商的情形对比判断,若过程中情况变化较大,导致其不属于竞争性磋商情形的,可终止采购。适用情形可参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规定。

法律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最后报价为2家的情形除外)


04

采用询价方式的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采用询价方式的,遇到以下几种情形需终止采购,具体如下所示:

(一)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可根据最初选择询价采购的情形对比判断,若过程中情况变化较大,导致其不属于询价采购情形的,可终止采购。适用情形可参照《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

法律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二)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05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遇到以下几种情形需终止采购,具体如下所示:

(一)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可根据最初选择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对比判断,若过程中情况变化较大,导致其不属于此采购情形的,可终止采购。适用情形可参照《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

法律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二)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 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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