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案例 >>政采 >> 报价低于人员工资成本,能认定投标无效吗?
详细内容

报价低于人员工资成本,能认定投标无效吗?

关键词


投标报价;成本价;无效投标


案例回放


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城区“牛皮癣”清理保洁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经评审,A供应商最终中标。B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认为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技术服务要求的人数进行报价评审,认定投标无效的标准也不统一。招标文件中技术服务要求“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配置不少于30人”“项目常备清理人员不少于25人(员工年龄均不可超过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根据当地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来测算,完成本项目的人员工资成本为110.988万元。C供应商报价为69万元,在报价符合性审查阶段被认定为投标无效,而A供应商以103.004万元的报价中标,同样低于人员工资成本却没有被认定投标无效。


财政部门经过调查了解到,评标委员会认为C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存在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风险,要求C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说明和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性,但C供应商未能提供。最终财政部门驳回了B供应商的投诉,认定评标过程合规。


问题引出


评标委员会是否可以直接以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低于人员工资成本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


专家点评


评标委员会不可以直接以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低于人员工资成本为由,认定投标人投标无效。依据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条规定,以及成本价本身的复杂性和其作为商业秘密的属性。


首先,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曾禁止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但2017年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删除了相关规定。因此,“成本价”已失去了法律依据,并且在实践中难以界定。根据87号令第六十条的规定,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报价,且这种低价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投标无效。


这一规定明确了评标委员会在处理低价投标时的程序性要求,并未直接将“低于成本价”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相反,它强调的是报价的合理性以及其对产品质量和合同履行能力。


其次,成本价的具体构成并不透明。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要求评标委员会准确判断供应商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是非常困难的。因此,直接以“低于成本价”为由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在实际操作中也难以实现。


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以合理的价格获得优质的产品和服务。直接以“低于成本价”为由认定供应商投标无效,可能会抑制价格竞争,使供应商不敢报出更具竞争力的价格。相反,通过要求投标(响应)人提供报价合理性的说明和证明材料,可以鼓励供应商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进行价格竞争,从而为采购人提供更优质、更经济的产品和服务。


本案例中,C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报价可能存在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风险,因此要求其提供证明报价合理的书面材料。C供应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因此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投标无效,符合相关规定。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