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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修正原则如何适用?

根据政府采购87号令第59条的规定,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有这样一种情况:如果开标一览表金额与投标文件中总价金额一致,比如说100万。但是投标文件中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的金额不一致,比如98万,应如何修正?

      按照上述原则,应按单价修正总价,但是总价修正之后便与开标一览表不一致了。然后再按(一)的原则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岂不又修正回来了?

     还有一种解释:根据规则,按前款规定顺序修正,用单价修正总价是最后一条,所以在修正后,无需再回头用(一)款的规定来修正了。但这样解释总觉得有点别扭,因为感觉第(一)款的宗旨就是要以公开唱价的金额为准,不要出现中标公示的时候,投标人发现中标人价格与自己开标时看到的价格不一致,避免投标人有猜忌,质疑发生了不公正的情况。

     因此我认为不能这么解释。我认为这个规则,应该是首先明确投标文件中最高效力的文件就是开标一览表,然后在开标一览表中出现了(二)、(三)、(四)款的情况时,再修正开标一览表的内容。回到刚才的那个案例,如果分项报价是包含在开标一览表里的,发现了单价汇总金额与总价不一致,那就按单价汇总金额修正;如果分项报价不在开标一览表里,而是在投标文件其他部分,则不予修正。然而这么解释也有问题,因为大多数项目的开标一览表都不会包含分项报价表,分项报价表内容比较多,都放在开标一览表里进行唱价的话,影响效率。因此这样一来,按单价汇总金额修正总价的规则基本形同虚设。虽然我认为,大多数投标人的报价,都是领导拍脑袋定一个总价,然后下面员工根据总价凑一个分项报价。但毕竟不符合大家朴素的认知,也不太合适。

     其实,招投标法体系下的报价修正原则里没有以开标一览表为准这个规定,我个人觉得还是比较客观的,唯一的缺陷是没有规定如果发生了计算错误、修正了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之后,是否要通知其他投标人。如果再加上这个规定就完美了,按规则修正,修正的结果跟开标情况不符的,应通知所有投标人。希望两法在这个事情上可以统一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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