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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完全相同,但企业名称(公章)不同,能否认定串通投标?

答: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货物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内容为货物的制造商,当不同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同属一家制造商时,所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是有可能相同的。如果是工程或服务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内容应填写工程的承建商,或者服务的承接商的具体情况,此时如果声明函中“企业名称”填写相同,那么就应进一步排查是否有串通投标情形。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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