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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设备采购中,若一个科研产品全国范围内仅有两个品牌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如何选择采购方式?答:根据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还可以进行的情形只有三种: 一是公开招标失败后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根据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但竞争性谈判是公开招标失败的情况下对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由于谈判是低价成交,因此不一定能成功。 二是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根据214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两家。 三是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根据《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根据谈判结果,确定最终的谈判文件。提交最终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或者一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