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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供应商在响应过程中未提供详细的工程量清单,仅提供了第一次响应总报价,同时招标文件中未明确提供分项报价属于必须响应项,应该怎么办?答: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如采用招标方式,应采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印发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该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应包括“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文件内容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以“投标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否决其投标。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如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采购文件未明确供应商响应文件组成,如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不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第九条规定,造成谈判(磋商)小组无法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即无法确定实质性响应谈判(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214号文第十六条规定,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