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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企业的认定,只有工信部门可以认定吗?小微企业名录里查询的结果能够作为认定小微企业的依据吗?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所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关于中小企业的认定,是由企业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来认定,“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不同地区名称不一,有些地方习惯称为工信部门。 由于不同行业的特点不同、政策不同,认定小微企业的标准也略有差异,并非依据政府采购的标准来认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一个“小微企业名录”,其入库标准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中小企业认定标准有所不同。例如,本年度新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额(资金数额)在500万人民币以下(含500万人民币)的纳入小微企业库。所以,该名录不能作为中小企业认定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