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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服务项目中,招标文件把服务该项目的团队人数设为评审因素,是否可以?答:如果服务团队人数确实与项目采购需求相适应可以设置为评审因素,但要注意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不能设置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