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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可以再作为评分项吗?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这是因为,资格条件是“一票否决”条款,供应商必须满足,如果再设置为评分项,就意味着又允许供应商不满足,这就自相矛盾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并没有规定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审因素。但从道理上说,实质性要求也是“一票否决”条款,如果再设置为评分项,也是自相矛盾了。


我们通常所说“实质性要求是否可以再作为评分项”,这个问题的意思其实是:采购文件已经把某项技术参数或商务要求作为实质性要求了,在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将更高的要求作为评分项。比如说,某家具采购项目要求,总铅含量≤90mg/kg 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不满足投标无效。在评分项中又规定:总铅含量≤30mg/kg 得3分;30mg/kg<总铅含量≤50mg/kg 的得2分;50mg/kg<总铅含量≤70mg/kg的得1分。这样可以吗?


将总铅含量≤90mg/kg作为实质性要求,是因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有这项规定,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必须要满足的,当然要作为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就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还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这就意味着,采购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在总铅含量≤90mg/kg的基础上提出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上述家具采购案例中作为实质性要求的技术参数又作为了评分项,是合理的。


所以,作为实质性要求的指标能否再作为评分项,主要看是否与采购需求相适应。同时还要注意,也不能提出过高的技术要求或造成差别歧视待遇,影响竞争性,还要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比如在另一个案例中,采购文件规定电梯速度>3m/s为实质性要求,又将电梯速度作为评分项:3m/s<电梯速度≤5m/s,得3分;6m/s<电梯速度≤8m/s,得4分;电梯速度>8m/s,得5分。根据电梯行业的技术规范,电梯速度与楼层、地坑深度等有关,在建筑物技术指标确定后,电梯的速度应与建筑物相适应,并非越快越好。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实质性要求的技术参数又作为了评分项,就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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