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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采购人的热点问题解答【60问】1. 有没有扶贫方面的支持政策? 答:根据上级政策相关要求,我市充分使用“扶贫832”平台,为全市各级预算单位生成账号,预算单位按年度在平台填报单位食堂食材采购金额、预留份额等信息,原则上预留不少于10%的采购份额,并鼓励预算单位预留工会采购份额,在“扶贫832”平台按照不低于预留份额的标准采购扶贫地区农副产品,积极响应落实国家扶贫政策。 2. 网上商城上线后,应用范围广泛,属于网上商城品目分类的项目,是否必须进行网上商城采购? 答:网上商城采购方式不属于强制性采购,被纳入网上商城采购品目类别,以及在网上商城采购方式限额标准范围内的项目,可选择网上商城的采购方式,也可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其他适用的采购方式。 3. 采购项目资金是地方政府债券,应当走政府采购吗? 答:根据《预算法》第三十五条,地方政府债券纳入预算管理,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为还款付息担保,性质应属于财政性资金,使用地方政府债券采购项目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4. 一个妇幼保健院住院综合楼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来自银行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及业主自筹,其中出资比例为银行贷款67.57%、上级主管部门拨款16.89%、业主自筹15.54%。请问这属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吗? 答:不能单纯从资金来源来判断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还应从银行贷款最终用什么资金还款去衡量。该项目中,银行贷款部分,最终还本付息还是需要由财政资金来偿付;妇幼保健院目前属于事业单位,其自筹资金根据收支两条线原则,必须纳入预算管理;主管部门拨款自然属于财政性资金。因此,该工程项目三种资金来源的性质均属于财政性资金,该工程属于政府采购工程范畴,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适用《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5. 事业单位盈利资金采购货物,是否适用《政府采购法》? 答: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各种渠道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其所有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均属于财政性资金。因此,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盈利资金采购货物,应当属于政府采购,采购项目属于集采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适用《政府采购法》。 6. 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吗? 答:关键看资金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属于财政性资金,依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事业单位全部资金不管什么来源都要纳入预算管理,都属于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也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7. 不是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是否可以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 答:不可以,法律适用错误。应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方式或者竞争性磋商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更具操作性。 8. 在政府采购中,何为“主管预算单位”? 答: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比如,学校为政府采购人,其主管预算单位一般是教育部、教育厅、教育局。 9. 采购人的内审机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履行哪些职责? 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结合部门内控制度,做好政府采购各环节相关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和计划备案、委托代理机构、依法合理编制采购需求、依法发布采购信息(涉密信息除外)、依法组织政府采购开(评)标活动、依法组建评审小组、依法答复供应商质疑及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签订合同、依法组织履约验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保存政府采购文件并将资料及时归档等。采购人的内审机构应当对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审计,并提出整改建议,防止问题扩大化,并对严重违规者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等。 10. 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吗?需要符合哪些要求? 答: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采购人除了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之外,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自行采购。采购人必须具有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的能力和条件,以及有采购项目专业性相关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和专业条件也可以通过外聘等方式实现。自行采购更多见的情形是集采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可以不按照政府采购法,按照内控制度组织实施,其监督由采购人单位内部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 11. 为了更好地执行自行采购,采购人如何制定内控管理制度? 答:《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规定,采购人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包括预算计划编制、需求提出及确定、采购方式及代理机构选择、内部管理监督等。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合法主要看:“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是否遵守法律规定;“参照法律进行政府采购的”是否有规则、有约束。内控管理制度是否合理合法,由采购人依据相关法律和制度,自行判定,可报送相关部门(财政、纪检、监察)备案。 12.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所实施的紧急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吗? 答:不适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在2020年支持打赢新冠疫情防控攻坚战紧急采购中,财政部办公厅连续发布《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指出:用于疫情防控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以及采购进口物资的,适用紧急采购,无需审批,畅通政府采购“绿色通道”,确保采购时效。 2020年12月4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将紧急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法》适用范围。 13. 什么是全寿命周期费用? 答:全寿命周期费用,包括设备的研发、制造、采购、营销、配套、安装、调试、使用、维护、保养、修理、更新及报废处理在内的整个寿命期内需要支出的全部费用。 14. 招标文件发出后,是否可以变更采购预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因此批准的预算不能随意改。 15. 服务类采购项目超过1000万需不需要进行招标文件论证? 答:是否进行招标文件论证,是根据采购人的需求来决定的,如果采购人觉得项目比较复杂,采购需求不是那么明确,采购金额又比较大,可以进行招标文件论证。采购人是采购需求制定的主体,是否进行招标文件论证应该由采购人来决定,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 16. 发布公告后,变更采购需求,怎么操作? 答:预算变更,需要重新申报采购计划,重新采购;变更资格条件和采购标的,属于新的要约邀请,需重新采购,其他内容变更不需要重新采购,在开标前可以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后不得修改。 17. 采购项目属性是什么意思? 答: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采购前,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是属于货物类项目、服务类项目还是工程类项目。采购项目属性不同,法律适用也不同。其中,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其中,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还应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还应适用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18. 既有货物又有服务的混合项目,如何确定项目属性? 答:混合项目属性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来确定,根据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既可以确定为货物类采购项目,也可以确定为服务类采购项目。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适用法律一样,但价格分值不一样,一般情况下,按照预算金额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法律法规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来确定项目属性。 19. 赛事服务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把所有相关赛事服务的内容,比如餐饮、住宿、评委费用、志愿者补贴等都糅在一个包进行采购,一个供应商中标后,还要找酒店、饭店层层分包,存在管理风险,请问赛事服务采购项目究竟怎么做? 答:第一种方式是:招标文件载明“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优势互补、利用和整合联合体各方的优势力量,承揽单个单位难以胜任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约定:联合体各方应订立联合体投标协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相应工作和责任,并约定联合体牵头单位必须为施工单位,由联合体各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提交联合体协议书,证明其牵头人资格,全权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参与本次投标。联合体牵头人应被授权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洽谈并签订合同,并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与招标人之间的往来信函等均通过牵头人办理。同时约定: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一定数量。 第二种方式是:应允许采用专业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20. 宣传印刷含设计(设计比较重要),如何确定项目属性? 答:先按《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来确定,如果无法确定,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如果强调设计,应该归于服务。 21. 政府采购货物项目,需要安装,怎么界定项目的属性呢? 答: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确定。混合项目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来确定。一般按照预算金额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法律法规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来确定项目属性。 22. 系统集成项目属于服务还是货物?项目包含多个系统,比如管理系统、监控系统、数据软件等。 答:项目属性应按《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分类确定。软件属货物类,如基础软件A02010801;定制软件(软件开发服务)属服务类,如基础软件开发服务C020101;系统集成属服务类。 23. 财政部出台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中将床、桌、架等单独作为第三级目录列出,有各自的编号。那么,这些产品就分别是一个单独的采购项目吗?政府采购同一品目和类别怎么理解? 答:这些项目床、桌、架虽然有各自的三级目录,但属于一个类别,如果在下达的采购计划是包含在一个预算编号下的,且合计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则一般合并在一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或者即使划分成三个分项预算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也应分别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采用后一种采购方式显然不利于项目管理,也不利于所购床、桌、架的设计风格、外观颜色的协调,因此除非采购的数量很大,或者为了保证在较短时间完成交货才会作出这样的安排。 24. 软件和硬件可以在一个计划里采购吗? 答:可以放在一起,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25. 招标公告发布后,采购人要求修改招标金额和年限,可以吗? 答:在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进行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金额、年限并不属于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26. 招标公告发出后采购人想修改供应商资格条件,可以吗? 答:资格要求的修改关系的是供应商参与资格的变更。因此不能通过澄清或修改完善采购文件继续采购,应公告终止招标,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27. 采购人修改货物的数量、总的最高限价,是改变采购标的吗? 答:修改货物的数量、总的最高限价,均属于改变采购标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 28. 招标人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吗? 答:可以。一般情况下并不必要。踏勘项目现场是对项目现场场地和周围环境等客观条件进行的现场考察。需要注意的是:组织现场考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部分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29. 招标公告发布后,采购人可以终止该招标活动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30. 采购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是否合规? 答:一般不得要求提供样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的,可以要求提供样品。所谓“主观判断”,就是需要通过感官认知对客体进行判断,一般适用于特殊定制的产品。在通用产品、标准产品的采购项目中一般不应要求提供样品,但可以要求提供照片、检测报告等;一般不要求供应商提供大型成套产品的样品,但可以要求提供主要材料、备件的样品,或者实物图样、模型等。对于服装、家具、印刷品等采购项目,如果不能以书面方式描述需求等,则可以要求提供样品。 要求提供样品会增加投标成本,导致未中标投标人提出质疑和投诉的动因增加。为了降低投标成本,在实际操作中,凡是可以用照片、视频或小样来加以评判的功能或技术性能,比如货物的外观样式,设备的电动操作功能,办公家具所用铰链、轨道等五金件的品质等,应尽量避免让投标人提供整机样品。 31. 塑胶跑道项目需要提供样品吗? 答:尽量不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需要提供样品前要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塑胶属于标准工业品。跑道设计用图片、文字、视频也可以完全描述。 32. 采购桌椅可以要求提供样品吗? 答:对于服装、家具、印刷品等采购项目,如果不能以书面方式描述需求等,可以要求提供样品,并作为评分项,但分值设置不宜过高,专家建议5分为宜,10分顶格。为了降低投标成本,在实际操作中,凡是可以用照片、视频或小样来加以评判的功能或技术性能,比如货物的外观样式,设备的电动操作功能,办公家具所用铰链、轨道等五金件的品质等,应尽量避免让投标人提供整机样品。 33. 采购人要求投标人按预算金额的10%缴纳投标保证金,可以吗? 答:不可以。投标保证金的比例为法定情形,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34. 招标文件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共同编制,违反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答:招标文件可以由采购人单独完成,也可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共同进行编制。在编制前,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但不能因为委托而减免采购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采购人是采购需求制定的主体,是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主体,是采购合同签订的主体,是履约验收的主体。招标文件编制的好坏直接影响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落实。 35. 招标项目开标活动由代理机构主持,采购人可以参加吗? 答:采购人可以参加。要注意的是,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人员不能参加。依据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36. 采购人可以不出席开标现场吗? 答:可以。开标工作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依据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 37. 采购人迟到20分钟,开标延迟20分钟,这样做合法吗? 答: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采购人代表和监督人员未到场也是可以正常开标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应随意延迟开标。 38. 对于采购预算单位,如采购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且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的项目,采购人能否在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并在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评委?如可以,采购人能否仅按照内控制度进行采购而无须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属于单位财务支出管理范畴,可根据本单位内控和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即可,无需在采购网发布公告并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39. 政府采购评标环节中,请问,采购人可以在评标现场参与评标,代表专家共同进行评标吗? 答: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评审小组应当由采购人代表与评审专家共同组成。派出采购人代表是采购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40. 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不参与评标,评标委员会全部由专家组成合理吗? 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要切实履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主体责任,合理确定评审人员的组成,选派本单位人员或者委托有关专业人员担任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 41. 1000万元货物招标评审专家7人,采购人可以出2人吗? 答:可以。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本项目评委成员人数7人即符合规定,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评委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即5人;采购人代表不得多于评委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即2人。 42. 学校是采购人,学校的老师可以参加评标吗? 答:学校的老师可以参加评标,原则上只能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加,不能以评审专家的身份参加,除非是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可以作为评标专家参加。 43. 评标过程中,采购人代表可以打分吗? 答:采购人代表是作为评审人员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所以打分是可以的。 44. 采购人代表参加了开标,又参与了评标,需要废标重招吗? 答:直接废标处理并重新招标于法无据,应当按照“原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处理。(1)原评标委员会的所作出的评标意见和得出评标结果无效;(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由于本案已经开标,在此情况下如果判定重新招标,应会导致投标人的报价等信息因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失误(虽然从现象看是评委个人失误,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负有未提醒的责任)而泄露,这对他们而言是不公平的。因此,除非在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招标文件中明确确规定对于此类情况应当重新招标外,从尽可能将由此而导致的负面影响限制到最小的角度出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九条所述的因“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办本法”来进行处理。 45. 采购人代表对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误导陈述,导致项目受到质疑后废标。对采购人代表如何处理?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46. 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时发表倾向性意见,可废标吗?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采购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其评审意见无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47. 评标阶段,采购人来了3个人要到评标室监督,允许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48. 评审专家评标结束后,经过采购代理公司计算复核结果,将结果递给采购人代表签字的时候,采购人代表拒绝签字并自行离场,拒绝宣布结果,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利宣布结果吗? 答:采购代理机构不需要现场宣布结果。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持不同意见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标报告。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49. 多包采购中采购人提出兼投兼中或兼投不兼中,合理吗? 答:划分标段是采购人的权利,可是投标却是投标人的权利。投标人是否参加投标、投哪个包或哪几个包,应由投标人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包括招标人不应加以干涉或引导。因此,不建议招标文件作“投标人必须投2个以上的包”的规定。为避免投标人中标包数过多,因受资源投入限制,而无法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招标项目,增加合同履行的风险,采购人限制投标人的中标包数,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产业发展状况和合同履约需要,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投标人的中标包数(即“兼投不兼中”是可行的)。限制投标人投标包数和中标包数,怎样才是依法且合理呢?首先,要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中作出规定。要让潜在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知悉,这是招标公正、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其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对此事项的规定要具体、清楚、无歧义、可操作。 50. 评标结束,一定要由采购人确定后才可以定标吗? 答:不一定,采购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依据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六十八条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51. 采购人未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也未要求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过后,是否还存在合格的供应商? 答:已过投标有效期时间,如中标供应商愿意接受中标通知书,视为自动延长投标有效期,中标有效;如中标供应商不接受中标通知书,采购人应当重新开展采购。 52. 采购人不满意中标人,想要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可以吗? 答:依法产生的评审结果,采购人不能因为不满意就改变结果。重新组织采购活动需要承担违法、违约责任。 53. 采购人表示不想用第一名,可以选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吗? 答:不可以,采购人必须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来确定中标供应商。如果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个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 54. 评审完毕并确定了中标候选人排序,由于特殊情况,采购人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第一名不同意延长,可以确定第二名为中标候选人吗? 答:投标有效期如果列入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那到了评审结果出来后,只能是与第一名商量,第一名同意,也须报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并据此签订采购合同。如果第一名拒绝,那只能向财政部门申请重新招标,因为第一名是依法产生的,而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是不能随意修改的。 55. 采购人可以确定两个供应商中标并签合同轮流供货吗? 答:不可以。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中,中标供应商只有一个:得分最高或投标报价最低才会被认定为中标供应商;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56. 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签订合同,服务期限最长可以签几年?若通过合同续签的方式一年一签,最长可以续签几年? 答: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可在年度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一次签订服务期限最长为三年的合同,也可以通过一年一续签方式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期限总长不得超过五年。 57.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若供货商以厂家停产为理由请求变更合同,变更为同一型号的低配版(一项技术参数降低),是否可以?如果采购人希望变更为另一型号(一项参数降低,但整体参数提高且市场价格要高于中标产品),是否可以?是否需要财政监督部门批准,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采购人、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履约。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采购合同。但如果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不履约的,应当依照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采购人履约验收时,项目验收的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虽然不完全符合,经验收小组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和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在不影响、不降低整个项目的运行质量和功能以及合同金额不提高的前提下,可以验收通过。 不需要财政监督部门批准。 58. 采购人没有备案政府采购合同怎么处理? 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等。 59. 采购人能提出质疑吗? 答:质疑是为供应商提供的救济机制,采购人不能提出质疑。如果发现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控告或检举。 60. 投诉未处理完,公告期后,采购人可以和成交人签合同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财政部门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的,应当暂停采购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