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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各项评审得分情况需要公开吗?

关键词


中标结果公告;评审得分;公开招标


案例回放


某单位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经过评审,评标委员会确定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随后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后,B公司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该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信息不完整,未公布供应商各项评审因素具体得分情况,使其无法对评审结果合法性进行核实与确认。采购人对此质疑答复:供应商评审因素得分情况不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质疑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1.供应商各项评审得分情况是否属于依法公开的内容?


2.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对评审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专家点评


问题一:中标结果公告中,供应商各评分因素具体得分不属于依法公开的内容。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责任告知未中标供应商其评审得分及排名情况。然而,对于其他供应商如何得知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分数,该条款并未作出具体规定。


在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框架下,中标结果公告仅要求公开评审专家名单,并未规定需要公开每位专家的具体评分情况。就此而言,如果全面公开评审专家的评分细节,可能会给专家带来一定的压力和担忧。具体而言,如果评审专家的评分被公众知晓,尤其是在其给出的分数较低时,他们可能会担心引起供应商的不满或报复。这种担忧可能会影响到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致使其在主观评分部分倾向于给出更高分数,以避免潜在的风险。


因此,全面公开评审专家的评分情况可能会干扰其正常行使独立评审权,不利于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在权衡社会监督和评审专家权益保护的基础上,现行法律法规采取了一种更为审慎和合理的做法,即仅要求公告评审专家名单,而不公开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分情况。这种做法既确保了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又尊重了评审专家的独立评审权,有助于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健康运行。


问题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情况负有保密责任。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需确保评审活动的保密性。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情况予以保密,有助于保护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防止此类信息被泄露给竞争对手,进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倘若评审情况被泄露,可能会导致供应商的商业利益受损,甚至引发不正当竞争和恶意投诉等行为。保密责任的履行还有助于保障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若评审情况被公开或泄露,可能会引发外界的干预和影响,造成评审结果的不公正。


因此,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保密责任,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采购结果的公正性。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款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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