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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中的“负责人”如何理解?

最近,客户咨询某项目的异议投诉问题,跟大家分享一下:

Q:案例问题
A、B公司同时参与某项目的投标,A公司的100%控股股东是B公司的监事。A公司是招标项目第一中标候选单位,客户单位是第二中标候选人。能不能以A、B公司“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为理由进行异议、投诉,反败为胜让自己成为中标单位。

上面的问题可以归结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对投标人禁止性相关规定的“单位负责人”如何理解,公司监事是否算“单位负责人”。

A:解析回答
1、单位负责人的定义及职责
单位负责人是代表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人,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当然负责人,如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执行业务或代表公司的股东,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有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
职务范围内负责人,如公司的经理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监督人、检查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等在执行其职务时也可代表公司。
单位负责人通常在公司中具有决策权和管理权。

2、监事的定义及职责

监事是公司内部的监察机构成员,主要负责监督管理公司的财务和高层管理人员,具有监督权。

从以上单位负责人、监事定义和职责范围可知,监事不属于“单位负责人”。

故A、B公司同时参与某项目的投标,A公司的100%控股股东是B公司的监事的情形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禁止性规定中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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