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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和分公司可以投同一个标吗?某公开招标项目,接受法人、其他组织的投标。招标文件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某公司A和其分公司B同时参加此项目投标,评标专家认为A与B存在管理关系,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应当否决2家的投标。试问:评标专家的观点是否正确? 【案情分析】 评标专家的观点不正确,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不属于“管理关系”。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对于投标人不得存在情形的要求来源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2款,即“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所谓“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不同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上下级关系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和总公司从法律地位上讲,属于“同一单位”,显然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所述的“管理关系”,本案例评标专家如果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2款进行否决并不妥当。 但是,从总、分公司属于“同一单位”的角度出发,若总公司和分公司同时投标,就相当于同一投标人递交了两份不同的投标文件,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第四种否决投标情形:“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据此否决其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