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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公告中可以只公布产品名称吗?

某个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评标结束后拟中标供应商得知中标结果后,向采购人提出在发布中标公告时简化中标产品的信息,只公布中标产品名称,不公布产品的规格型号和主要配置、产品单价等内容,理由是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提供的产品价格远远低于其向市场上其他客户提供的相同规格型号产品供货价格,属于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希望对外公开?采购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来电咨询是否合规?



笔者查询相关法律法规,认为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公告不仅要公布产品名称、中标金额,还应公布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信息,有的所在地财政监管部门对产品涉及服务内容的还要求公布服务内容,比如质保期、三包期限、保修期限等。在实际工作中,客观上由于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并不全面深入,未中标供应商更多地关注最终中标人名称,对中标公告中的内容是否完整、规范的关注度并不高,仅仅针对中标公告公布的信息内容不完整不规范提起质疑投诉的案例也较少见。归根结底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只公布产品名称而不公布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信息是不合规的。


适用法规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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