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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创新采购中,哪些事项供应商可以质疑投诉?

质疑、投诉是供应商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的关键所在。《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6月1日正式施行,采购人和供应商都对其高度关注。合作创新采购作为一种全新的采购方式,不仅可以更好地满足采购人的特定需要,还降低了供应商的研发风险(采购人承担一部分研发成本),激发了供应商的创新能力。


质疑投诉方面,13号文专门提及了合作创新采购的争议处理规定,与其他政府采购方式存在明显区别,需予以特别关注。


13号文第三十五条明确,供应商参与研发竞争谈判、研发中期谈判、首购评审的供应商认为研发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进行质疑、投诉。可以看出,合作创新采购的质疑投诉与传统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最大的不同即为提出质疑的主体的不同。以往,政府采购将质疑投诉的主体严格限制为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和直接参与采购过程的供应商,质疑投诉事项也限制在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合作创新采购目的是为了产生最后的首购供应商,评审的标准是变化的,每个阶段、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争议。


合作创新采购分为两个阶段,研发竞争谈判属于订购阶段,在确定研发供应商前,质疑投诉的主体是所有的供应商。研发中期谈判也属于订购阶段事项,在研发中期谈判中,即研发合同履行过程中,研发供应商可以对涉及合同履行的事项提出质疑。首购评审时,如果有两家以上研发供应商研制的创新产品通过验收,采购人根据研发合同约定的评审标准确定一家研发供应商,被淘汰的供应商也可以提出质疑。


另外,最终确定的成交供应商也有提出质疑的权利,多是对价格提出质疑,但最终报价也不能超过预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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