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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乡政府需要对现有办公楼进行维修,预算资金700万元。该项目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可以吗?

答:可以。理由如下:(1)乡政府属于国家机关单位;(2)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3)本项目属于与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修缮项目;(4)不属于依法必招的工程项目,适用于政府采购法,采购此类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

【问题引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采购项目如何界定法律适用范围呢?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采购项目既适用《招标投标法》,又适用《政府采购法》,在实际招标采购活动中,会遇到适用法律的问题,特别是工程建设及其相关的服务和配套的设备采购,如何界定,难以把握。小编就采购项目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归纳,现分述如下: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项目界定:从使用资金、规模、项目属性来判断。(1)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政府货款和援助资金的项目;(2)使用民营资金,符合发改法规规〔2018〕843 号规定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3)达到发改委16号令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 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 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 16 号)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 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 号)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 A1 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 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 防洪、灌溉、排涝、引 (供) 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 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 号):对16 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 (三) 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 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工程项目界定:从使用资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与建设工程是否相关来判断。(1)使用财政性资金,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2)限额标准以上与工程新、改、扩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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