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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货物采购项目,最后一轮报价是否需要明确分项报价?还是只需要报总价?

答:采购标的单价是成交结果公告法定的内容。《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等。因此,单价是成交结果公告不可或缺的要件。采购标的单价在项目结算及后期的审计、项目绩效评价中也是非常重要的指标。从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法定内容倒推,采购标的单价和清单是必须在评审中确定的,也就是采购人应当要求参加响应的供应商最后一轮报价列出采购标的清单和单价,即竞争性谈判项目最后一轮报价需要明确分项报价、不能只报总价。


如果供应商在首次响应文件中提交了首次报价总价和分项报价单价,而在谈判现场供应商只能提交最后报价总价、不能提交分项报价单价时,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应包括最后报价总价和分摊到分项报价单价的最后报价总价与首次报价总价折扣率。针对这一问题,亚利聊政采第365期有详细的阐释,感兴趣的话可以找来听一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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