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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项目,报名供应商只有两家,可以参照公开招标转竞谈的流程直接与两家供应商磋商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的是规定情形下公开招标项目仅有2家供应商符合要求,依法可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上述要求不适用于竞争性磋商项目。该项目应终止采购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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