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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实验室设备采购要求提供盐雾检测报告 ,合理吗?

关键词


评审因素;检测报告


案例回放


某县初中理化生考试系统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预算240万元,采购物理、化学、生物考评实验室及实验室设备等。招标文件“产品耐腐蚀性能”中规定:投标人所投产品重要基材主材(包括高强度镀锌钢板、铝合金万向罩口等四项)应进行盐雾检测。每提供一份中性盐雾≥360小时试验,检测结果达到无缺陷≥5级的检测报告,得1分;每提供一份中性盐雾≥720小时试验,检测结果达到无缺陷≥10级的检测报告,得2分。此项总分最多得8分。


A供应商认为,该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中性盐雾≥720小时试验的检测报告,此举明显不合理。因为720小时等于30天,从2024年5月7日招标公告发布到2024年5月29日开标,只有22天,潜在投标人根本无法完成该项检测。因此,A供应商以招标文件未依法合理设置评审因素为由,进行了质疑、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认定投诉成立,因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1.实验室设备采购,可要求供应商提供盐雾检测报告吗?


2.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所需检测时长,超过招标公告发布到开标的时间,合理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采购人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财政部国库司对检测报告相关问题的咨询答复道。那么,本案例要求供应商提供盐雾检测报告是否属于“必要”?


“采购中学实验室设备,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产品的重要基材主材进行盐雾检测,即检测铁、铝等原材料耐不耐腐蚀,这项要求是不合理的。该项要求与本案例采购需求无关,中学实验室设备一般都在室内,不受风霜雨雪等恶劣或极端天气影响,要求供应商提供原材料的耐腐蚀检测报告不必要。”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认为。


“而对于该项目投标供应商来说,原材料盐雾检测也是一项非常规的检测项目,一般应由原材料厂家检测,而不是由成品供应商检测。比如,计算机的原材料主要是钢铁材料,但是计算机供应商一般不需要做钢铁材料的耐腐蚀性实验,只会要求钢厂提供钢铁材料的检测报告。所以,该案例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重要基材主材的盐雾检测报告,其实是针对原材料厂家提出的指标要求。”


该专家认为:“采购实验室设备,一般应对成品进行要求,要求出具成品检测报告,检测设备的指标达到相应标准即可。”


问题二:关于要求供应商提供开标前无法完成的检测报告是否合理,该专家认为,对于特殊检测项目或者非常规检测项目,应考虑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所需的检测时间。本案例要求提供的盐雾检测报告,供应商不一定在看到招标公告时,就具备此项检测报告。如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不考虑供应商出具检测报告的时长,无疑会将这些供应商拒之门外,引起质疑、投诉。同时,也会影响该项目的充分有效竞争和采购质量。


综上,检测报告的设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即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否则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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