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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国有企业采购服务项目,可以不接受外资企业投标吗?某国有企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XX服务的供应商,招标文件规定不接受外资企业投标。外资企业A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该规定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认为,《政府采购法》第10条要求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作为国有企业招标时参照政府采购的要求是合法合规的,并未排斥潜在投标人。请问招标人可以不接受外资企业投标吗? 【分析】 《政府采购法》第10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根据《政府采购法释义》,工程和服务本没有本国与外国之分,只有承建人或服务者是本国供应商还是外国供应商之别,因此该条的含义是工程和服务合同应当授予本国供应商。那么外资企业是不是本国供应商呢? 外资企业,即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法》第2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虽然外资企业的投资来源中包含国外资本,但其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的,因此其在法律上应视为中国的企业。根据《外商投资法》第4条、第16条的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平等对待。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2023年10月20日商务部办公厅特别发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内外资不合理差别待遇专项清理工作的函》强调要清理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中通过限定所有制形式、“外资品牌”等方式排斥或限制外资企业的情形。 综上所述,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因项目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等原因外,招标人不应当限制外资企业参与投标,否则招标人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18条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