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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确定的货物材质和执行标准不相适应,怎么处理?

答:属于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应当停止评审,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做书面记录。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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