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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6号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4年9月23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次委务会通过 2024年9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6号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9月27日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制定入选评标专家库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入选评标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组建和评标专家选聘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组建单位依法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且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20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条件;

(四)符合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五)有负责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专业人员入选评标专家库,实行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入库的专业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退休前原单位的推荐书;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关于入库信息真实性合法性和依法履职的书面承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审核,决定是否聘任入库。审核过程及结果应当全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组织测试或者评估,确认拟入库专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根据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材料和测试、评估情况,确定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评标专家可以在聘期届满前提出续聘申请,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按照入库标准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结合实际确定聘期,一般为三年至五年。


第四章 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专家库共享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一个评标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专家的,应当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者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为评标专家远程异地参加评标提供服务保障,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提供支持。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承担评标专家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等日常管理责任,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参加评标的具体情况、参加教育培训和履职考核的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并开展廉洁教育。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可以结合教育培训情况开展专项测试。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制度,制定考核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考核标准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响应抽取参加评标情况;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情况;

(三)评标客观公正情况;

(四)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复核评标结果情况;

(五)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情况;

(六)参加教育培训情况;

(七)其他能够反映评标专家履职情况的内容。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结合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在库年限、参加评标频次等开展履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抽取频次、设置抽取间隔期,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

第二十四条  年度履职考核结论应当通知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对考核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向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申请复核,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后30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入库后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不再符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制定的入库具体标准,或者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在发现有关情形后3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调整出库,并通报入库推荐单位。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自愿退出评标专家库的,应当向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停止抽取该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在10日内与其解除聘任关系,并调整出库。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评标专家工作价值,制定评标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和支付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五)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八)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九)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十一)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前款所列情形作出处理的,应当将处理结果通报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评标专家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作进一步核实,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调整出库,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其入库推荐单位;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评标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根据专家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等工作需要,可以查询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情况并作为参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不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义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评标专家管理的;

(三)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

(四)以管理为名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五)利用评标专家库开展其他业务谋取利益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依法处以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专家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标结论无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原《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3年第29号)同时废止。





详细解读《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解读和对比分析

新《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正式发布,要点速览,附新旧对比分析及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负责同志就《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重点从四方面把握评标专家管理新规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解读之一



评标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关键环节,评标专家的素质、能力以及是否客观公正履职,直接关系招标的质量和效果。经过多年发展,我国总体上形成了一支专业的评标专家队伍,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序进行和各类项目落地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部分评标专家库对专家疏于管理,个别专家缺乏职业操守、专业能力不足、不能客观公正履职等,影响了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更好发挥评标专家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印发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6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强化制度规则创新,系统规定了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理解和落实《办法》,应重点把握四方面新要求。


严把专家库入口关

保证专家数量质量


拥有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专家队伍,是发挥评标专家作用的前提。《办法》从三个方面加强专家入库管理。一是明确选聘条件。第六条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作为首要条件,明确评标专家在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基础上,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并规定“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制定入选评标专家库的具体标准”。二是列出禁止情形。第七条新增专家禁止入库的六类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被开除公职、受过刑事处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将存在相关不良记录的人员排除在外。三是严格入库程序。第十二条明确了申请入库应当提交的材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对拟入库人员进行审核,组织测试或者评估,根据其结果决定是否聘任入库及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同时,第十一条提高了组建专家库的基本条件,强调在库专家总数不得少于2000人,并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专家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条件。


严格规范专家抽取

促进专家资源共享


抽取和选择合适的专家,是提高评标质量和公正性的重要保障。为确保评标项目匹配到合适专家,《办法》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明确随机抽取为原则。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在一个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专家的,应当从其他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同时,第十八条强调,“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者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二是限定直接抽取的范围。第十七条规定“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强调应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三是推行远程异地评标。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即提出“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第五条规定,“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第十九条规定,“建立健全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


加强专家履职管理

实现专家能进能出


针对一些评标专家库重建不重管、重进不重出、重用不重培问题,《办法》压实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日常管理责任,建立了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四项机制。一是档案记录机制。第二十一条规定,“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参加评标的具体情况、参加教育培训和履职考核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二是教育培训机制。第二十二条规定,“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并开展廉洁教育”,并“可以结合教育培训情况开展专项测试”。三是履职考核机制。第二十三条规定,“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制度,制定考核标准”,明确了七方面考核内容,并强调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开展专家履职风险评估。四是动态调整机制。《办法》建立了“四位一体”的专家动态调整机制,包括:第十五条规定的聘期制,评标专家聘期一般为3至5年,聘期届满不续聘的自动解除聘任关系;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年度调整制,对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调整出库;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日常调整制,对平常发现的不再符合入库条件标准或者存在禁止入库情形的专家,及时调整出库;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自愿退库制,评标专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申请退库。


压实各方法律责任

督促依法履职尽责


针对实践中专家违规评标、专家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办法》进一步明确四类主体的法律责任,划出红线、加强约束。一是评标专家责任。第八条、第九条明确了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九条列明评标专家的十二类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条规定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明确评标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根据人事管理等需要,可以查询专家参加评标情况。二是专家库组建单位责任。第三十二条列明专家库组建单位的六类违法违规情形,包括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开展专家管理、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非法干预影响评标活动、利用评标专家库开展其他业务谋取利益,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三是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责任。第三十三条新增了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法律责任。四是招标人责任。第三十四条对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守正创新 赋能增效

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解读之二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出台《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围绕评标专家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各环节作出规定,有利于加强和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升评标专家参与决策的专业性科学性,提高评标活动质量,发挥招标投标在优化配置资源中的重要作用。


主动适应新形势


(一)更加突出专业化素质能力。发挥招标投标机制的重要作用、提升招标投标活动的质量效益,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评标专家队伍。《办法》在总则第一条专门强调,要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在选聘条件中,要求专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履职管理中,要求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加强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着力提升评标专家专业化素质能力。从安徽省的实践情况看,近年来,安徽省修订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7件配套规则,完善专家入库审查、岗前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廉洁教育等机制,推动评标专家队伍素质稳步上升。


(二)更加突出信息化发展趋势。为适应招标投标数字化发展趋势,《办法》规定评标专家应当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加强电子化评标技能培训,评标专家库电子信息系统应当具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组建单位管理、服务评标专家等功能。近年来,安徽省建成运行皖事通App“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实现咨询、申请、审核、培训、考试、抽取、通知、请假、考评、考评异议、劳务报酬、请假销假、退库、个人信息维护等管理服务事项7×24小时随时随地“掌上办”,推动专家管理服务更加便捷高效。


(三)更加突出一体化融合共享。专家资源共享有利于破解专家资源不均衡的问题,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办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2021年以来,安徽省建设运行全省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常态化开展跨地级市远程异地评标项目3.1万宗。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标,推动优质专家资源共享共用,取得了积极成效。


把握关键


(一)坚持链式治理。《办法》着眼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力求健全专家从入库到出库的全链条管理制度。从管理内容来看,《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选聘条件、规范了申请材料、明确了专家义务、明晰了抽取规则,并对专家履职管理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二)坚持规范有序。针对实践中个别专家与不法分子串通勾连,打人情分、倾向分,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问题,《办法》明确存在被开除公职、受过刑事处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相关情形的人员,禁止选聘进入评标专家库;要求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建设评标专家年度履职考核制度,制定考核标准,防范评标专家履职风险;加大对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了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应罚则,督促各相关主体依法履职。


(三)坚持压实责任。《办法》规定,评标专家由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实行聘期管理,聘期届满自动解除聘任关系。通过明确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基于聘任关系对评标专家开展日常管理,进一步压紧压实评标专家库管理责任。《办法》同时明确了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专家负有配合管理、主动回避、遵守纪律、协助调查等7方面义务,并强调评标专家对其评标行为终身负责。


推进《办法》各项规定落实落细


下一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持续加强和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


(一)加强统筹。充分认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的重要意义,结合安徽省实际加强《办法》宣传解读,将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工作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点和目标考核内容,修订完善相关规范性文件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二)对标落实。一是压实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日常管理责任,逐项完善专家入库标准、培训考试规范、抽取工作流程、履职考评要求。二是结合省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升级工作,一手抓完善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清理、分析预警等功能,一手抓健全信息系统安全、防范评标项目信息泄密风险,赋能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三是建立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加快推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三)探索创新。一是在“双盲”(评标专家“盲抽”、技术标“盲评”)远程异地分散评标的基础上,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全省各市县常态化运行。二是全面推广电子暗标横向评审,隐匿投标人名称,随机打乱评审点,专家打分结束后系统自动汇总,实现“暗标盲评”。三是指导有关地市运用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建立“专家打分监测预警模型”,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预因素,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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