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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管理关系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的管理关系吗?

【案情回顾】

在某工程施工项目的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发现参与投标的两家投标人A公司和B公司,分别是一个正在实施的项目中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评审委员会对是否要否决A公司和B公司的投标文件,出现不同的意见。

一部分专家认为B公司目前正在接受A公司在项目上的总承包管理,A公司和B公司同时投标,属于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情形,应予以否决;而另一部分专家则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管理关系,仅指资产、行政或生产上的管理关系,并不包含这种总分包管理关系,不应被否决。

【问题引出】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的“管理关系”呢?

【案情分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对上述法条中管理关系的解释为:所谓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如一些事业单位。“管理关系”通常应当指的是两家单位存在类似“上下级”的管理关系,由于这种关系管理单位对被管理单位能够实际支配行为。

而本案例中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所谓的“管理关系”是一种基于合同的项目管理关系。和上述法条中的“管理关系”存在本质不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平等的,双方之间不存在类似“上下级”的关系,总承包单位只能依据承包合同对分包单位进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管理关系仅限于该工程项目,并没有除此之外的管理关系。

因此,本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虽然在投标时已经在同一项目中存在总承包与分包的关系,但其并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的“管理关系”,A公司和B公司的投标文件不应当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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