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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优化营商环境,使用承诺制越来越多,供应商可以承诺自己有良好的社保缴费记录后,评审专家不再查看其社保缴费证明,若后续投诉中涉及是否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应提供哪些材料自证?

答:《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等的形式审查,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近年来多地对供应商资格审查实行承诺制,无需再提供证明材料,但供应商不应弄虚作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一是供应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履行义务;二是供应商有良好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记录,没有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者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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