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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投诉和不予受理的情形需要发公告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哪些做法?

答:终止投诉是指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即投诉人放弃投诉权。不予受理是指财政部门审查投诉人投诉书后,认为当事人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即没有投诉权。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在作出终止投诉、不予受理处理时,均应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或投诉人及理由。终止投诉、不予受理不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规定的投诉处理结果,无需发布公告。


财政部发布的近二千五百个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无一例涉及终止投诉、不予受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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