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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多功能厅设备采购要求技术人员驻场,合理吗?关键词 评审因素;技术人员驻场;采购需求 案例回放 某学校教育实训楼多功能报告厅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412万元,采购LED显示大屏系统、灯光系统、桌椅等41种产品。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评审因素的技术部分规定,售后人员承诺占3分:承诺至少1名技术人员在学校驻场3年,得3分;承诺至少1名技术人员在学校驻场2年,得2分;否则不得分。A供应商认为该项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多功能报告厅设备采购项目,要求技术人员驻场,合理吗? 专家点评 该项目招标文件将技术人员驻场设置为了评审因素,该设置是否合理,要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项目采购需求。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也就是说,评审因素应与采购需求相关,符合该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所以,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充分考虑采购需求。 那么要求技术人员驻场是否和该项目采购需求相关? “该项目要求技术人员驻场与采购需求无关。根据22号文第六条的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等。”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认为:“本项目是多功能报告厅设备采购,最主要的是产品质量,技术人员是否驻场对于产品质量没有影响。” 根据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该专家认为:“一般设备项目采购会有安装调试阶段或者试运行期,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必要的安装调试、培训、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保障设备运行的售后服务,这些和采购需求息息相关,中标供应商届时提供培训和服务即可,不需要长期驻场。” 试想,如果让1名技术人员在学校驻场3年,中标供应商需要支付技术人员工资,驻场费用至少12万元/年,占到该项目采购预算的8.7%。既增加了采购费用,又压缩了供应商正常利润空间。该项目要求技术人员驻场的采购需求,在申报采购预算计划时也未列入,所以设置为评审因素不合理。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