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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签收时间逾期为由拒收邮寄的质疑函合理吗?问题 近日,有粉丝在《中国政府采购报》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提问:“供应商采用邮寄的方式发出质疑函,质疑函接收的截止时间是以质疑书发出的时间为依据,还是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签收的时间为依据,如果以签收时间逾期为由拒收质疑函合理吗?” 回答 “首先要明确质疑函的提交方式。如果采购文件允许快递邮寄,所依据的时间点通常是以邮寄发出之日的时间为准。”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原高级工程师马正红强调:“要注意的是,不要把发出时间与质疑函的落款时间混淆。落款时间很容易随意更改,不具有作为凭证的效力。” 针对上述观点,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雍秦权持相同观点。他补充道:“关于问题中邮寄的发出时间,可以参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行认定,即截止时间要以邮寄件上的寄出邮戳时间、快递件上签注的寄出时间为准。” 同时,关于逾期的问题,雍秦权作了进一步解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以邮寄方式提出质疑和投诉,只要在期限届满前交邮,就不算过期。因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以签收的时间逾期为由拒收或不处理,显然是不符合94号令规定的。并且,根据9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那么,在该问题中,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如果拒收的话,会有怎样的后果? 对此,记者查阅了94号令,根据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果有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或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形,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法律链接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