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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签收时间逾期为由拒收邮寄的质疑函合理吗?

问题

近日,有粉丝在《中国政府采购报》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提问:“供应商采用邮寄的方式发出质疑函,质疑函接收的截止时间是以质疑书发出的时间为依据,还是以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签收的时间为依据,如果以签收时间逾期为由拒收质疑函合理吗?”

回答

“首先要明确质疑函的提交方式。如果采购文件允许快递邮寄,所依据的时间点通常是以邮寄发出之日的时间为准。”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原高级工程师马正红强调:“要注意的是,不要把发出时间与质疑函的落款时间混淆。落款时间很容易随意更改,不具有作为凭证的效力。”

针对上述观点,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雍秦权持相同观点。他补充道:“关于问题中邮寄的发出时间,可以参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进行认定,即截止时间要以邮寄件上的寄出邮戳时间、快递件上签注的寄出时间为准。”

同时,关于逾期的问题,雍秦权作了进一步解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以邮寄方式提出质疑和投诉,只要在期限届满前交邮,就不算过期。因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以签收的时间逾期为由拒收或不处理,显然是不符合94号令规定的。并且,根据9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那么,在该问题中,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如果拒收的话,会有怎样的后果?

对此,记者查阅了94号令,根据其中第三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如果有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或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形,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三)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质疑答复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中载明的接收质疑函方式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通过电子采购系统提出的,提出时间以系统记录的成功递交时间为准;通过邮寄、快递方式提出的,提出时间以邮寄件上的寄出邮戳时间、快递件上签注的寄出时间为准。
质疑事项超出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中心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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