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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签了合同后放弃,招标人能否直接选择第二名?

第一名签了合同后放弃,招标人能否直接选择第二名?

【Date:2024.10.01】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但是在实践中,存在另外一种情形,即第一中标人候选人与招标人签订了合同,但是完全没有执行,直接选择了放弃。招标人此时能否直接选择第二名呢?

     以前我认为是可以的。只要第一名没有执行合同,合同内容与招标标的保持一致,并且还在投标有效期之内,从保证招标效率的出发,可以允许招标人直接选择第二名,而且这么做也没有破坏招标的公平公正性。虽然以前一直有种说法,招标活动至合同签订时结束,签订后发生的任何事情以合同为依据解决,不能在延用招标的结果。但这个说法我一直没有找到依据,直到昨天收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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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有点小,我原文复制一下:

徐磊,您好:
   发改委信访办对您于“2024-09-21 18:05:37”提交的“中标人签合同后放弃,招标人能否与第二中标人签合同?”信访件作出了回复。(提示:本邮件不需回复。)
    回复内容:
    根据您的描述,中标人在与招标人已签订了合同,合同已经生效。如果出现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应当按照本项目合同约定的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条款执行。
    合同生效后,本次招标投标活动已完成,不再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感谢您对招标投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发改委信访办
                                2024年9月30日

     好吧,虽然我不太认可这个答案,但毕竟是发改委的答复,作为全国招投标工作的指导部门,必须以他们的答复为准。只不过希望以后把“合同生效后,招标活动已完成,不再适用招投标相关法规”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根据这条规定,投标有效期也可以实现在合同签订后自然终止,同时为了保证所有投标人的知情权,还必须公示合同签订时间。

     以上是理论探讨,实际操作上其实只要合同没有在监管部门备案,甲乙双方把合同撕了就是了。所以理论一定要结合实践,正着结合反着结合都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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