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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采购项目有效供应商仅剩两家,可以转为竞争性谈判吗?

答:不可以,转为竞争性谈判的情形属于《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公开招标项目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询价不适用上述法规。应当终止采购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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