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新机制发布之后的半年多来,基建融资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除了地方政府债券和片区开发城中村改造以外,没有任何模式能够实现基建融资。
坊间为了破解新机制,使出了十八般武艺,连销声匿迹多年的代建制都变成了热炒的焦点。
2024年7月,郑州市人民政府印发《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郑政[2024]11号),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制度。
实际上有关代建方面的文件,七八年前就有很多地方发布了,在现在的综合法规管理约束下,代建制早已躲不开监管视线了。
2017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74号),允许区县级政府合规保留3家平台公司,并要求“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加强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明确承接政府委托实施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土地开发等公益性项目建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单位”,并且,“对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等方式委托融资平台公司实施的公益性项目,要补签合同、协议,完善相关手续,明确政府和融资平台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
2018年初,江苏省多部门发布23号文,《关于印发<推进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建建管[2018]23号),文件主要内容是:针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政府向其成立或明确的“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实施单位”授权,行使“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建设“投建管用”四权分离机制。
2021年9月陕西省出台《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陕发改投资[2021]1410号)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
无论是哪个地方发布的代建制,接受授权的地方国有企业,都只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方,不是施工方,也不是融资方。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确定代建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代建单位不得转让或分包代建业务。
“负责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
通过上述两个文件的阅读,我们可以了解到,被授权的单位并不能直接开展施工,而是还需要通过招标来确定施工单位。
进一步的,“政府直接授权国企”能绕开特许经营新机制么?
读者对于特许经营新机制系列政策所产生的误解,基本上是因为把特许经营新机制,与25号令旧特许经营相比较,造成的。
新、旧特许经营根本不是一回事。
原先的旧特许经营模式,仅仅是地方政府在向社会资本购买基建支持下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当需要特许或设置排他性时,采取的一种权利许可的安排,并非基建项目模式。它专注于:把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权力特别许可地委托给社会资本投资人的时候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17号令特许经营新规的内容专注于:当把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特许给社会资本投资人的时候,如何阻止地方政府对无收益基础设施建设内容进行举债,并以支付补贴的方式偿还回去。
客观上说,法律体系并不禁止特许经营以外的基建模式,但是在这种“以支付补贴作为投资重要回报来源”的“购买服务类型”的项目模式范围之中,只有特许经营新机制模式,允许在数十年间支付运营补贴,其他“购买服务类型”的期限是3年。
有些读者以为在新机制条件下,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时候,政府补贴只能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而不按照特许经营模式实施,就可以补贴建设和运营成本了,这是一个比较严重的误解。
正解是无论是不是采取特许经营新机制模式,以后都不能在超出3年的时间里补贴建设成本了。
而且更重要的是,只有特许经营新机制模型下,才允许对于超出3年的基建项目支付补贴,而且只能是针对运营部分支付补贴。
只有收入能够覆盖投入的基建项目,才能采取特许经营新机制的模式,才允许地方政府针对(且仅针对)运营成本支付补贴。
需要读者清醒认识到的是:
17号令领导下的特许经营新机制,主要是一种防范新增隐性债务的手段,不是鼓励无收益基建项目的政策机制。
这一点,很多读者理解反了。
非特许经营模式的合规场景主要是这么几个方面:
一是在纯使用者付费机制的情况下,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企业化管理,委托企业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以便于提高运营效率。
理论上来说,对于这一类项目,并不允许直接委托,应当根据情况适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等相关的规定,但在现实中也经常会遇到直接委托情形。
然而,
一来,利用了公共资源,实施了基础建设,而且不需要补贴就能获得全部投资回报的基建项目很少;
二来,对于其中的市场化项目,与地方政府合作的意义不大,一个移动通讯的铁塔,或者,一个迪斯尼乐园,如果你认为它有公益性的话,地方批了规划就好,还有什么需要跟你地方合作的?这种类型项目,本来也不属于我们通常讨论的“基础建设融资”领域。
二是在完全财政直接投资的情况下,当然可以采用非特许经营模式,但对于其中收益不足的基础设施建设,就只能由地方财政一陪到底,不能支付建设成本补贴,除了地方政府债券的支持以外,完全没有基建融资意义。
三是授权运营和委托运营等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于有3年期限的限制,就更加不能解决建设成本的问题了。
实行全过程代建方式的建设项目,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将土地、拆迁等费用拨付使用单位,将其他建设资金拨付代建单位。
实行建设实施代建方式的建设项目,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将施工图设计或施工图审查之前所需支付的土地、拆迁、文物、环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勘察、设计等费用,拨付使用单位,将其他建设资金拨付代建单位。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投资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使用单位按《代建合同》约定支付自筹资金。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中组织建设项目财政可承受能力、预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并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集中组织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建设行业各主管部门负责对集中组织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 国务院令第712号《政府投资条例》的规定是
总结一下,所有的规定,千言万语汇成《政府投资条例》的一句话就是: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存在垫资的判断,是须经穿透审核的;显而易见的是,各地发文所颁布的代建做法,并不能实现垫资作用,也不能为地方政府实现融资作用。
特许经营新机制发布之后,基建融资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除了地方政府债券和片区开发城中村改造以外,没有任何模式能够实现基建融资。
炒代建制的冷饭,搞“直接授权国企”,解决不了融资的问题,也无法自招自中揽施工活,更破解不了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