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4月,某国有热电厂脱硫项目,投资估算额8300万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有A、B、C、D四家企业参与投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周某及评标专家刘某、夏某、韩某、赵某共5人组成。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投标企业C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企业B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投标企业A为第三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发现,评标专家夏某与评标专家刘某的主观打分异常一致,除小数点后第二位数值不同外,其他数值均相同。招标人将上述情况书面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并请求作出处理。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看评标现场视频资料,发现在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夏某多次就评分项向邻座的评标专家刘某征询评审意见,并抄袭了刘某的评分表。通过对夏某、刘某质询,也证实了夏某按照刘某评审意见和评分表进行打分的事实。
1、对本案例中主观打分异常一致的两名评标专家应该如何处理?
2、本案例招标项目是否需要重新评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本案例中,评标专家夏某不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向评标专家刘某征询评审意见并抄袭其评分表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评标专家刘某不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向评标专家夏某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并允许其抄袭评分表的行为,也违反了上述规定。对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视评标专家夏某、刘某的违规情节轻重,依法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本案例中,两名评标专家主观打分异常一致的违规评标行为,对中标结果造成了实质性影响,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的规定,依法认定该项目评标无效,并要求招标人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
值得提醒的是,招标人在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一是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人数应当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人数一致,原评标委员会中有违规评标行为的专家不得进入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二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时,不得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评标活动中,出现评标专家对主观评审因素打分异常一致的问题,主要原因为:一是有的评标专家不懂某项专业不会评标,征询或抄袭他人打分;二是有的评标专家不愿担责,按照评委中招标人代表的意见进行打分;三是有的评标专家私下收受投标人好处,为左右评标结果,相互串通打分。对此,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严格专家入库审查、强化专家业务培训、建立专家动态考核机制、加强评标过程监督等措施加以制止和纠正,以规范专家评标行为,确保评标结果客观公正,避免项目重新招标或者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