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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专业技术设备采购项目,多家厂商可提供同类型设备,但参数各不相同。采购人怕与供应商介入过深有串通投标嫌疑,该如何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答: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四类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以及框架协议、合作创新采购应当进行需求调查。采购人依法依规进行的需求调查,属于正当行为,不能因为害怕有串通投标嫌疑就惧怕开展采购需求调查,若因采购人不做需求调查而导致采购失败,更加得不偿失。 需求调查的目的是获得可用信息,为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提供支持。规范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其核心在于:一是调查的对象应当具有代表性,且不少于三家,这里的“代表性”指的是大企业与中小企业、老企业与新企业、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等,不能歧视供应商。二是与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相适应。三是可以通过咨询、问卷、论证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需要注意的是,在调查过程中,确保不会通过需求调查让参与需求调查的供应商获得优势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