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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通过公开招标采购10万棵A树木。因为农林作物种植的时间要求紧迫,需要中标人能有足够履约能力,想在评分标准里面设置项业绩加分:提供2023年以来通过公开招标中标的20万棵以上A树木合同复印件,每提供一份复印件加1分,最多得10分。该条件不作为资格条件,而是作为加分项。请问这样设置是否合规?

采购人通过公开招标采购10万棵A树木。因为农林作物种植的时间要求紧迫,需要中标人能有足够履约能力,想在评分标准里面设置项业绩加分:提供2023年以来通过公开招标中标的20万棵以上A树木合同复印件,每提供一份复印件加1分,最多得10分。该条件不作为资格条件,而是作为加分项。请问这样设置是否合规? 


答:政府采购项目中,业绩可以作为评分因素。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应准确反映采购人的需求重点,设定在与报价相关的技术或服务指标上,不得设定特定金额或数量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问题中使用特定数量树木招标项目业绩作为加分项不合规。一是不应规定业绩必须是公开招标的中标业绩,这与采购项目需求无必然联系;二是不应设定20万棵以上A树木作为业绩条件,不符合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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