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问答 >>政府采购 >>单一来源 >> 根据2015年财政部回复山西省财政厅的《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经专家论证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可不公示,也无需获得财政部门批准。怎么理解?
详细内容

根据2015年财政部回复山西省财政厅的《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经专家论证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可不公示,也无需获得财政部门批准。怎么理解?

根据2015年财政部回复山西省财政厅的《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经专家论证采用单一来源方式,可不公示,也无需获得财政部门批准。怎么理解?


答:财办库111号文的具体内容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人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74号令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集采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人采用哪一种非招标采购方式,应符合74号令的法定适用情形,符合竞争性谈判法定情形的,就用竞争性谈判;适用单一来源法定情形的,就用单一来源;适用询价法定情形的,就用询价方式,无需财政部门审批。


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照74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


之后还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采购人再将公示情况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