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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以参加投标吗,招标项目如何对投标人组织形式进行合理设置?

经常有招标咨询客户问到:项目资格条件哪些设置允许分公司投标,哪些项目只能(独立)法人资格才能投标,符合规定、避免被质疑投诉呢?

也有投标客户问到:这个招标项目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我们是分公司想参加投标,可以进行质疑投诉吗?
总结一下问题,即:招标项目如何对投标人组织形式进行合理设置?

一、法定的投标人组织形式有哪些?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科研项目招标项目,作为投标主体的单位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两种。其中,分公司属于前述的“其他组织”。

二、非法限定投标人组织形式禁止性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以上条款并没有完全禁止对投标人的组织形式进行限定,只是禁止非法限定投标人的组织形式并且只针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法律规定相关工作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实施的,招标人可以明确投标人的具体组织形式要求。非法限定是指法律并未规定某项工作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来承担,但招标人要求必须由特定组织形式的单位完成。

三、投标人组织形式合理设置建议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按招标项目分类对投标人组织形式合理设置建议如下(特别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类项目另行行文分析):
1)工程施工类
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在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必须为企业法人。
2)设备、货物采购类项目
对于某些设备、货物,法人企业可以生产,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等非法人企业也可以生产,招标人不能要求投标人必须是法人企业,应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分支机构(分公司)参与的应出具总公司针对投标项目的授权,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服务类项目
服务可以由法人企业提供,也可以由合伙企业(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分公司)等非法人企业提供,招标时可要求投标人应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分支机构(分公司)参与的应出具总公司针对投标项目的授权,由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招标项目是法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请参照上述建议,以符合法规要求,避免被质疑投诉;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参考上述建议,更合规合理。
如果你是某分公司,招标项目是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可以参加投标,完全看招标人心情是否允许分公司投标;招标项目如果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违了上述规定的,参考上述建议,看你心情要不要质疑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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