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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可以公开报价,让供应商现场“卷”起来吗?

竞争性磋商项目有“唱标”环节吗?能在响应文件开启时公开每一家供应商的报价吗?竞争性磋商现场,可以公开报价让供应商卷起来吗?


关于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是否现场公开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报价,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有不公开报价的,有公开第一次报价的,有公开最后报价的。一些业内人士认为:现行法律制度对公开报价没有明确的禁止规定,公开报价有利于让所有合格供应商展开价格竞争,供应商现场就知道其他供应商报价,要想成交就必须在下一轮报出更优惠的价格,最后采购人坐收渔翁之利,买到价格更优惠的服务,何乐而不为?


竞争性磋商的核心是“先明确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即在磋商小组与供应商的磋商中,不断地丰富、完善响应的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向供应商借力借智,充分发挥供应商的专业优势和能动性,最终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和供应商响应报价,以实现采购目标。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招标办公室主任魏龙天认为,在供应商磋商环节不能本末倒置,不应过分强调价格竞争而忽视采购需求方面的磋商以及关于项目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深入交流。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第五条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这里的“磋商”自然包括报价环节(所有轮次报价)。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孙敏认为,现场公开报价存在极大风险,一些不具备履约条件的供应商可能为了获得成交机会以利益输送作为诱惑,与其他供应商形成协同报价或者串通,或者有的供应商发现自己价格的具有优势、胜券在握,就把自己在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优势服务降低水准,这样对于合同的履行效果是不利于的。


事实上,214号文第十九条规定: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这里对“磋商小组所有成员”要求是集中,而对“供应商”则要求必须“单一”,如果报价可以对所有供应商公开,那“单一”的要求就完全没有必要了。由此可以看出,现行法律制度实际上间接要求不现场公开竞争性磋商供应的报价。


政府采购制度供采双方是平等、自愿的,这决定了它只能追求供采双赢,要求供应商报价尽可能是理性的、专业的,而不是采购人坐山观虎斗、冷眼旁观供应商互相掐价,这样供应商可能会报出一个冲动的低价,但后面签合同、履约可能会生出很多隐患。供应商报价应基于采购需求和自己合理的利益诉求基础之上,让供应商挣钱是正常的,否则政府采购就不具有长期可持续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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