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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区别有哪些?

对于政府采购行业的新人来说,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就好像一对儿双胞胎,让人分不清楚。从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主要在适用情形、评审方法、成交原则、采购文件发售期限、评审小组组成、响应期限、澄清修改期限、最终报价数量等方面有所区别(详细)。这些方面的区别,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后,一般很容易看出来。还有一些区别是不太容易从法条上看出来的,我们在这里列举两处。


第一,未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还能继续参与采购活动吗?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做无效处理。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就没有规定磋商小组必须与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这意味着,在竞争性谈判中,谈判小组只能与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进行谈判,这导致许多供应商还没有进入谈判环节,就被拒绝。而在竞争性磋商中,符合性审查可以放在磋商结束后再进行,不必对首次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这样做的好处是,经过磋商后技术服务要求可能会发生变动,可以有更多供应商参与最后报价,实现充分竞争。


第二,资格审查是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既然要先产生“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很显然这里法律对竞争性谈判的本意是实行资格预审。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没有这样的规定,也就是说,竞争性磋商可以资格预审,也可以资格后审。


当然了,这些都是法律条文中的规定,实际中的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其实都是资格后审,毕竟资格后审更符合目前政府采购活动的实际情况。《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比《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晚发布一年,对磋商的程序进行了微调,使之更加符合实际,这是一种进步。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2022年7月发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竞争性谈判方式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通过单方案谈判明确细化指标的,可以采用最低评审价法。未来,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将很可能合并为一种采购方式,我们也不需要区分这两种采购方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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