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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是否应当公布投标人的评分结果?

【案情】

某国有企业采购项目,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一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称公示信息并未包含各投标人评分情况,因此无法获知本单位与中标候选人之间的差距,遂要求招标人公示各投标人的技术和商务得分。招标人以评审信息不得泄露为由予以拒绝。

请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是否应当公布投标人的评分结果?

【分析】

一、国家层面并未强制要求招标人公示评分结果。

2017年11月2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明确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的内容,但并未包括投标人评分情况。

2021年5月27日,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对咨询意见答复称“关于是否需要公示评标委员会评分的每一小项的分数,国家层面没有统一规定,目前各地做法各不相同。招标人从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的角度出发自愿公开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公布相关内容,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2022年7月18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门发布《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称“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

综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层面并未强制要求招标人公示投标人的评分情况,但是亦不难发现,公开评分情况是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的重要表现,也是后期招投标活动开展的一大趋势。

二、项目所在地方性法律文件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遵守。

尽管国家层面对于公示投标人评分情况无统一规定,但各地做法各异,招标人应注意落实。如《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7条有关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包括了“评审技术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各投标人技术标部分的评分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不公布)”“各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

因此,就本案而言,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类型及项目所在地法律文件规定在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公布相关内容,倘若项目所在地法律文件无强制性规定的,招标人可以选择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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